天津中京天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依法查处的天津中京天润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津市场监管滨食罚〔2016〕80号),现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滨食罚〔2016〕80号
当事人:天津中京天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于家堡地下商业街B2-022
营业执照:120118000021994
组织机构代码号:34094225-6
法定代表人:刘润国 性别:男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
现查明,你单位食品经营许可期限为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5日我局依据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已过期且正在经营食品,经清点现场经营食品货值,货值金额为11760元,依据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你单位在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前的2015年12月6日和2016年12月19日向举报人销售了食品,共计1591元。2016年3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限期3个工作日提供你单位在食品流通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之外经营食品情况明细,你单位拒不提供。故本案货值为11760+1591=13351元。
我局于2016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津市场监管滨一食听告〔2016〕4号《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组织了听证,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予采纳。2016年9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津市场监管滨一食罚告〔201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16年9月22日提交了申辩书,经复核,我局对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未予采纳。
相关证据:
1、《询问调查笔录》2份;2、《现场检查笔录》2份;3、《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物品清单》;4、举报人在你单位购买食品收款单据(复印件);5、食品流通准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6、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营食品布莱玫瑰堡红酒6瓶、埃培尔庄园红酒6瓶、拉蒙卡斯特域堡红酒6瓶、美人袋泡黑豆茶33袋、UCC滴滤职人咖啡3袋、黑乌龙茶7包、大麦若叶青汁粉2盒、轻松熊什锦奶油曲奇4盒;
2、罚款226967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管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16年11月28日
特此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4日
附:没收物品凭证(津市场监管滨一食物凭【2016】3号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80
联系方式:022-6530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