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7-02-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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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我市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265号)、《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2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以及近期有关要求。现将我市有关化妆品生产管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171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二、自20171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

    三、自20177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四、未按规定停产或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的信息标识的,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持有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201612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

    六、公众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项目、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我市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也可以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查询。

    特此公告

                       

     

                                    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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