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角膜塑形镜零售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
津滨市场监管械〔2017〕9号
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角膜塑形镜零售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角膜塑形镜零售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市场监管械监函〔2017〕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食药监总局及市市场监管委的文件要求做好角膜塑形镜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做好经营企业采购、验收、养护、销售等环节的检查。
三、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非法行医行为,应依法移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四、做好经营企业事权管理工作,摸清角膜塑形镜经营企业底数,做到监管全覆盖,不留监管死角。
附件: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角膜塑形镜零 售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市场监管械监函〔2017〕11号)
2017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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