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的通知 |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工商总局《企业名称
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
比对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转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实际认真落实。
工商总局的133号文件中的《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则》,登记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限制性规则,应当结合我市的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实践参照执行。工商总局133号文件对企业名称开放范围进行了调整,将被撤销或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3年调整为1年。我委出台的《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也将择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名称申报平台已完成查重规则的修改。
有关名称相同、近似的比对规则,仍按《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执行。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有关字号不得使用词句、句群和段落的要求,请严格执行。
工作中遇有其他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委行政审批处沟通。
2017年8月2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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