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质量监管的通知 |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
流通质量监管的通知
各区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修订颁布,以下简称“《条例》”),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82号)(附件1)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质量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疫苗冷链配送管理
(一)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疫苗区域仓储企业储存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疫苗应当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
(二)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同一家疫苗生产企业在本市选取疫苗配送企业不得超过2家。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三)本市疫苗区域仓储企业应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的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的能力。区域仓储企业应有能力将疫苗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被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前,其物权仍归属疫苗生产企业。
本市疫苗区域仓储企业(被委托配送企业含疫苗储存的)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疫苗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本市疫苗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的冷链储存运输条件及执行规范的能力进行实地审计,与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签订委托运输、储存合同和质量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义务,明确疫苗质量管理要求。
(五)疫苗生产企业在签订涉及本市区域内疫苗委托配送、储存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将疫苗配送、区域储存等情况向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报告。企业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市场监管委收到报告材料10个工作日内在委政务网公开相关信息。
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见“疫苗生产企业在天津市委托储存配送情况报告工作指南”(附件2)。
(六)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混合运输,与其他药品同车混合运输的,应当在运输车内分区放置,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确保不因同车混合运输影响疫苗质量。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采用航空方式运输疫苗的,运输过程必须采用符合疫苗温度控制要求的冷藏措施,全程记录运输温度数据,并在配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前完成航空运输温度数据的上传。
二、关于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
积极推动我市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追溯,逐步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并探索将疫苗储存、运输温度纳入追溯系统,实现疫苗流通过程的温度可追溯。
现阶段追溯工作具体要求:
(一)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交接疫苗过程中,双方均应核对并登记疫苗的名称、规范、生产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运输车牌号、起运和到达时间、运输温度记录、签收时货箱内温度等信息,送货人员和收货验收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签字确认。
(二)接种单位在提供预防接种时,应当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接种品种、规格、疫苗批号、接种时间、接种单位、接种人员等信息。接种单位应留存以上信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三)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区域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体系建设。
三、加强疫苗流通质量的监管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安排对疫苗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飞行检查,对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严格监督,重点检查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对拒绝、逃避、阻碍、对抗检查的,按照《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本市疫苗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各辖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监管事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苗冷链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各监管单位应高度重视疫苗流通质量监管工作,认真贯彻《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疫苗流通质量安全。
附件: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82号)
2.天津市疫苗生产企业在天津市委托储存配送情况报告工作指南(含附表“天津市疫苗委托储存配送情况报告表”)
2017年9月2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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