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4号)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化进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第44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依据职责认真执行。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4号)(以下简称《纲要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化进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纲要实施意见》确立的法治政府建设主要措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
到2020年,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建设总体目标是:职能清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基本建成,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得到深入普及。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将市场监管委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下放至各区市场监管局。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2017年出台我市实施方案。推进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业务深度融合,实现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公开透明、可溯源、可监督。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年度版本公开制度。逐一审批事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严格约束审批权限,提高审批透明度和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落实市政府关于“双万双服”活动和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部署,深入企业搞好帮扶,全力支持科技创新项目、高端产业项目落地,支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审批处、具有审批职能的各业务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
2.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建立完善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更新公布权责清单。(人事处、各业务处、法规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关于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见》(津市场监管规〔2017〕1号),推动企业建立履行主体责任信息自主公示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岗位责任制度、建立主体责任巡查例检制度,探索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评价制度。实现企业主体责任从被动、从属地位向主动、主责地位的回归。(各相关业务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并实施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财务处、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区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市场监管职能
(1)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京津冀市场监管协同发展的意见》(津市场监管研〔2017〕7号),建立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库”,先期推进互设企业登记窗口、协助举办京津冀国际广告节、商标和地理标志联合保护、产品质量抽检信息共享、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共享、协同发布实施地方标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产业链追溯、药品GMP、GSP联合检查、推广《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推广天津市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系统、推动落实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天津宝坻综合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开展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等14个项目,按照“项目化”管理的办法,积极推动项目落地。(研究室、各相关业务处、各相关直属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效能。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体系,健全执法协作与区域合作机制,着力遏制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竞争规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傍名牌”、仿冒、假冒、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等行为。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做好天津自贸区反垄断执法工作衔接。严查各类限制竞争行为,重点整治公用企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销售商品时搭销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滥收费用等违法行为。(竞争执法处、各区局)
(3)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各项改革措施。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目录做好登记注册工作,目录外的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推动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的机制。(审批处、各区局)
。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可信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审批处、各区局)
。面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改革,提升名称查询系统服务功能,有序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时申请。(审批处、各区局)
。进一步改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实现自主经营,便捷市场主体准入。(审批处、各区局)
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市场主体注销流程,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于通过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案件举报发现的,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探索综合运用注销、撤销、吊销等手段,依法将无经营意愿的企业清理出市场。(审批处、企管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
推行先照后证“双告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审批处、各相关业务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
(4)完善“五环相扣”链条式监管制度。完善行政机关信息归集制度,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按照市政府‘谁产生,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信用信息归集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完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和《双随机抽查联查检查办法》,开展年度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出台《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程序规定》,探索企业信用修复。建立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实现系统内部各监管领域检查任务的随机抽取和结果公示,探索实现跨业务部门的横向联合和综合监管。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建成跨部门联合惩戒信息化系统。制定《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考核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落实。(企管处牵头,各处室负责落实本业务条线具体工作,各区局)
(5)推行对重点产品可追溯监管机制。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品等为重点产品推进质量追溯工程。(质监处、认证认可处、特监处、食品综合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保健食品处、药化生产处、药化产品处、药化流通处、信息化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6)推行食品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完成“智慧药监”电子监管系统开发应用,严格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各环节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药化生产处、药化产品处、药化流通处、器械生产处、器械产品处、信息化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
(7)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制定我市推进“标准化+”行动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落实“千项标准行动计划”。探索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出台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实施百项绿色供应链标准工程取得实质性成果,立项发布一批绿色供应链产品标准。深入推进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推广京津冀标准化合作“3+X”模式。推动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深入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备案转到事后监管上来。(标准化处牵头,财务处配合)
(8)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处置和回应市场监管热点问题。(新闻中心、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
深入推进放心工程建设,组织建设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放心餐馆、“农家乐”示范店。(食品流通处、餐饮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
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星级商户规范标识和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建设。(市场处、各区局)
4.创新社会治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完善打击传销法制保障、执法协作、信息技术监控、群防群控机制,把打击传销作为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加强 “无传销区”创建工作。制定直销监管工作考评标准,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直销市场秩序。(竞争执法处、各区局)
着力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长效治理体系。以建立长效治理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高风险特种设备为重点,严把行政许可关、检验检测关、隐患整治关、维保质量关,将《安全天津建设纲要》确定的任务落到实处。(特监处、特检院、信息化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
5.提升热线服务效能,健全消费维权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服务平台,提升投诉举报平台运行效率。(投诉举报中心)
以新消费、日常消费、农村消费为重点,拓展“两级中心、三级网络”消费维权网络。全面落实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暨无障碍退换货、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等三项自律制度,扩大实行赔偿先付制度的企业。制定实施《关于规范消费维权与街镇服务工作实施意见》,2017年年底前新增街镇消费维权对接点20个。(消保处、各区局)
6.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责任。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落实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办〔2016〕29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责任分工和“四清一绿”工作安排>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稽〔2017〕31号)等文件要求,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稽查总队、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立法。按时完成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向市政府申报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应当开展立法前评估并提交报告。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法规处、各相关业务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报备率达到100%。认真落实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法规处、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9.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法规处、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10.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办公室、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11.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办公室、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12.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完善专家论证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决策性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提出应对措施。(办公室、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13.加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力度。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年底前,委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委机关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在未完成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确定集体讨论议题。加强决策建议的合法性审查力度,对决策建议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予以责任追究。(办公室、法规处、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14.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规则。重大行政决策由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代替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作,不得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健全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办公室、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四)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深入推进天津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落实我委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属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机构,围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职权,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试点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办公室、企管处、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审批处、信息化处、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处、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相关事业单位按照牵头部门的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各区局)
16.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建立健全京津冀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协助联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执法监督处、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稽查总队、纤检所)
17.不断创新执法方式。系统各级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善于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各相关业务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稽查总队、纤检所)
18.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系统各级行政执法单位、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2017年年底前在市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基础上完成行政执法梳理工作,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人员,应当主动履职的职权事项履职比例达到100%。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告等制度,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行政违法行为。坚决排除干预执法活动的行为,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执法利益驱动,严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逐步形成执法监督、组织处理、违纪追究、法律责任相衔接的行政执法监督问责体系。(执法监督处、组干处、人事处、各相关业务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稽查总队、纤检所,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19.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监督作用。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案卷评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司法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车辆、装备和专项经费的保障,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顺利进行。(执法监督处、财务处、审计处、行政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稽查总队、纤检所,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20.全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注重招录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纪律、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日常业绩考核和社会评议制度,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执法监督处、组干处、人事处、宣教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稽查总队、纤检所)
21.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深入开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宣传,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氛围。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系统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财务处、行政处、新闻中心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2.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全过程监督,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与制约,实行“一套体系管廉政”,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2017年年底前,系统各单位内部行政程序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将诚信教育纳入系统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落实公务员作风投诉机制和通报备案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规范各级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完善并严格执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司和社会组织职务等方面的规定。(办公室、执法监督处、组干处、人事处、宣教处、党建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23.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管,2018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用权”的权力运行和制衡机制,抓好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报备规章等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成员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协建议、提案,为政协委员监督视察等履职行为提供便利。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办公室、执法监督处、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24.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系统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内部流程控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完善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推进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审计处、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25.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执法监督处、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相关直属单位,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2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明确公开范围。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型媒体的互动,发挥媒体作用。创新政务公开方式,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办公室、信息化处、信息中心、新闻中心、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27.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完善被问责对象申辩、核查和救济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不力的约谈诫勉,对为官不为、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17年推行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制度,到2020年实现述职述责、谈话、签字背书、检查考核等压力传导机制进一步健全。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干处、人事处、党建处、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8.完善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市场和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信息搜集和舆情监测,做好指导、协调、核查、应对工作。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利益。(食品综合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保健食品处、药化生产处、药化产品处、药化流通处、应急处、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稽查总队)
29.强化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障行政复议经费,落实接待咨询、公开审理场所和行政复议所需的装备设备。(执法监督处、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30.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联动机制。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做好行政复议的案前、案中调解工作。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各相关处室依法依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
31.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提高信访公信力。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办公室、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2.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制度,加大对依法履职干部的提拔力度,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在相同的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一名法律教育背景的成员,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分管法制工作。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对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组干处、人事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33.加强对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将法治专题作为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初任培训相关法律课程不少于16学时,任职培训相关法律课程不少于12学时。(法规处、组干处、人事处、宣教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34.完善系统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试测试制度。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组织系统领导干部参加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对依法行政业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宣誓、年度考核述法等制度。(法规处、组干处、人事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各直属单位)
35.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系统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推动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各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局、稽查总队、纤检所)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6.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切实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各方面。全系统要在委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建设的各项内容,主动向委党委报告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理顺法治建设体制机制。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法治建设工作专题会议,推动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全系统法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7.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单位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单位、各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向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8.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委绩效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工作,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将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9.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培育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40.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从高校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毕业生中选拔法治工作人才,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中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从事非法律岗位的人员可回归到法治队伍。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依法行政能力的人员担任。加大法治人才交流力度。加强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承担的责任、任务相适应。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教育背景或者工作经历。(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根据工作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都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检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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