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 |
津市场监管特〔2017〕152号
市市场监管委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
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
各区局、市特检院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质检特函〔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移动式压力容器盛装的介质大多属于易燃、易爆、低温及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环境和条件复杂,一旦发生事故,极易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各区局要把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作为提升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信息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充分认识信息平台使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加强宣传,扎实推广
各区局要充分理解掌握《通知》内容,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平台推广应用的宣传工作,及时将《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充装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监督指导其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按规定操作使用信息平台,扎实推进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使用登记机关以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接洽、平稳过渡,特别是产品数据信息上传、新旧平台数据有效对接和新旧使用登记证的换发等有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要坚决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到位。
各相关单位可以使用普通密码登录,也可以申请使用认证电子数字密钥登录信息平台,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按照《通知》要求与信息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联系,办理信息平台应用中账户开设。
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应凭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或者二维码在线查验移动容器的检验状态,对未经检验和超期未检的移动容器禁止进行充装。对检验状态为正常的移动容器,充装单位可进行充装并将充装信息上传信息平台。
2018年1月1日起,移动式压力容器暂不纳入我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管理,全市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应全部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通过随车电子(检验)合格证登录信息平台将移动式压力容器与使用单位账户绑定,录入使用登记机关所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提交使用登记证办理申请,否则不予办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和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建立上报重大问题记录档案。
信息平台应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北京中认环宇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特木尔,电话: 010-83886662,15011049452,
传真: 010-83886398,Email:temuer@cqc.com.cn。
附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
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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