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的公告 |
关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行政执法委托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域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给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域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委托执法权限
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域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行为,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烟草专卖局行使案件调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
三、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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