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江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处罚〔2025〕392号
当事人:田江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陕西省华阴市夫水镇
身份证号:6105821973****1514
2025年5月14日,我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立案决定书》(津滨检行公立〔2025〕19号)、《磋商意见书》(津滨检行公磋〔2025〕19号)及14份刑事判决书。要求我局对已查明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员依法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4日,经批准对其立案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6月27日,对当事人曾工作过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春春小吃店的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六合里东门现场检查,未发现田江红在该店工作。
2025年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3月起,田江红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六合里东门经营春春小吃店,使用小麦粉、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大豆油、盐和食用小苏打制作油条并销售。2023年8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田江红在该小吃店制作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田江红制作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564mg/kg,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4年7月3日田江红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决定书》(津滨检行公立〔2025〕19 号)、《磋商意见书》(津滨检行公磋〔2025〕19 号)、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津0116刑初1141号)、关于《确认田江红等六人刑事效力》的回复、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院判决及生效情况;
3.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对当事人原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情况。
2025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津市监滨大港罚告〔2025〕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限制从业处罚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从业处罚情形。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以互联网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通过bhxqxzfy@tj.gov.cn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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