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月荣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
津市监滨处罚〔2025〕389号
当事人:王月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西段乡杨铁匠村
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
身份证号:3724271968****1820
2025年 5 月 14 日,我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立案决定书》(津滨检行公立〔2025〕19 号)、《磋商意见书》(津滨检行公磋〔2025〕19 号)及(2023)津 0116 刑初 1297 号《刑事判决书》。要求我局对已查明的因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员依法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2025 年 6 月 4 日,经批准对其立案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询,王月荣曾工作过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杨玉学馒头坊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注销营业执照及食品摊贩备案证明。2025 年 6 月 24 日,执法人员到该店的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二号院市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确已停止经营。
经查,王月荣于 2018 年 9 月至 2022 年 6 月间,经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二号院市场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杨玉学馒头坊内私下购买原料制作、销售油条。2022 年 6 月 10 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馒头坊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634mg/kg。
2023 年 7 月 4 日王月荣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王月荣自述现在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窗口从事打饭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立案决定书》(津滨检行公立〔2025〕19 号)、《磋商意见书》(津滨检行公磋〔2025〕19 号)、案件来源登记表、OA截图、(2023)津 0116 刑初 1297 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确认田江红等六人刑事效力》的回复、现场笔录、照片、视频、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查询截图、天津市食品摊贩备案注销记录表、询问笔录。
2025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海滨罚告〔2025〕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列之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以互联网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通过bhxqxzfy@tj.gov.cn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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