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正新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5-08-22 16:56      来源: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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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津市监滨处罚〔2025391

    当事人:王正新

    身份证号码:2323211970****4372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的磋商意见书,要求我局对因犯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禁止令的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在2025年6月25日对原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与市场管理方确认现场无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另,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王正新进行了询问。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批准,本局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6月至2023年11月,王正新在其经营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新盛源小吃店,使用小麦粉、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食用盐等制作油条并销售,油条经检测铝的残留量实测值974mg/kg,超过标准(标准指标≤100mg/kg),于2024年7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1.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未被下达在食品行业终身从业禁止决定,情况属实。

    另查明,当事人在缓刑期间未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当事人已将原来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OA系统截图、磋商意见书、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确认的刑事判决书生效情况回复函、OA系统截图、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B/S系统截图、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截图等。

    2025年8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胡家园罚告〔2025〕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规定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

    综上,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以互联网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通过bhxqxzfy@tj.gov.cn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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