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展销会工作指引 |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展销会工作指引
一、范围
本指引所称食品展销会是指在会展等场所开展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展示、宣传、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主要有涉及食品的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形式。
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和场地提供者的义务
(一)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自开展前3至15个工作日内向展销会举办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提交《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展前报告表》,并重点报告以下情况:
1.食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地点、经营期限、展会面积、展位数量、展位布局平面图(展位布局平面图应当明确标注摊位区域号码和对应入场经营主体);
2.举办者名称、主体资格证明、联系人及方式;
3.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包括入场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资格证明[需要写明具体提供人(签字)、出具时间,提供人对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情况,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经营项目等;
4.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通过线上“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http://spxk.scjg.tj.gov.cn)的“食品经营者报告”模块,也可线下到举办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报告事项办理,接收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报告人材料内容及报送标准,提示报告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展销会食品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建立入场食品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相关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食品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禁止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者入场经营食品。
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如实记录入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三)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场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明确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品种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拒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终止其入场经营资格。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核入场经营的食品品种和经营业态,杜绝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或会展场所无法满足其经营条件要求的食品和经营业态入场经营。
(五)食品展销会场地应当依法与有毒有害物质及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避免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对食品造成污染,对展销区进行合理设置,将食品与非食品、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依法分隔或分区展销,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保障参展食品安全。
(六)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划定专门区域并挂牌公示“农民自产自销交易专区”,供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举办者应当记录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产地等信息。
三、入场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七)入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八)入场食品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文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实际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文件载明的内容应当一致。入场食品经营者不得转租展位或者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九)入场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条件,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等设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十)入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按照要求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入场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一)入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健康和个人卫生进行管理,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做好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十二)入场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按照食品标明的贮存条件存放和展售。销售散装食品的,使用的工具或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采取防蝇、防虫、防尘、防潮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上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三)入场食品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时,应当持有所销售食品对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已取得通关凭证但尚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只能在展销会中展示,不得销售、赠送和品尝。
四、违法责任
(十四)违法行为: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在展销会举办前报告的。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在展销会举办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五)违法行为: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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