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港口服务收费行为指南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5-10-22 10:09      来源: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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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服务收费行为指南

    海洋,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也是联通世界的重要通道。航运离不开港口,港口是天津的战略资源、优势所在。港口营商环境事关天津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港口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港口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并提供港口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报关行、检验检疫公司、堆场企业等港口经营主体。

    二、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上限计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港口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维护港口经营秩序。

    四、港口经营者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按天津港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式明码标价。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未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施。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港口经营者开展代收代付业务时,应标明代收代付业务的项目和标准。如标准难以确定,应标明据实代收。不得在代收项目标价基础上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港口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分别标示。

    六、港口经营者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港口行业相关协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与港口经营者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动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

    十、港口经营者服务对象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如发现港口经营者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港口价格监管,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希望港口经营者从提高天津市竞争力、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重大国家战略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为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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