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3-00453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3〕2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成文日期: 2023-12-01
发文日期: 2023-12-08
联合发文机构: 区公安局、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3〕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18年11月印发的《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津滨打传联办字〔2018〕6号)现已过期。根据《禁止传销条例》《2023年度平安天津建设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有关要求,重新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日

(联系人:李桢;联系电话:022-6536919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网络、来访等方式,对滨海新区辖区内的传销行为实施举报,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申领,受理举报传销有关机关负责打击传销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布打击传销受理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举报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举报人为实名举报;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4.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5.被举报对象在滨海新区范围内从事传销活动;

6.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   匿名举报的;

2.打击传销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家属或授意他人

举报的;

3.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执法部门解救而举报

的;

4.举报人是组织、策划或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

5.举报传销的问题、线索已被有关机关受理或

立案调查的;

6.举报传销的事实已被媒体、网络等公开报道或

披露的;

1.   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受到其它奖励或在其涉

及的其它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2.其他认定为不应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同一传销事实、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

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2.两个以上举报人同时或联名举报同一传销事实、

线索的,按一次举报计算;

3.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传销事实、线索

的,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不同传销事实、线索的,可以分别给予奖励;

4.同一传销事实、线索符合多个奖励标准,依据最

高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有关部门对举报传销的事实、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认定举报奖励标准等,确定奖励金额,向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反馈申请部门并拨付举报奖金。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   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

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

2.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含10人)至30人传销

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2000元;

3.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

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奖励1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奖励2万元;

(六)根据传销线索,市场监管部门查获传销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同时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条件及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传销奖励档案,留存举报传销奖励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卡号


大额支付行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投诉举报处理单号


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

 (具体举报内容)

本人承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粘贴处:

注:1.本表用于申请人提出举报奖励申请;2.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留存、一份奖励资金申请部门存档留存。

打击传销举报奖励资金审批表

举报人信息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受理人员意见

经审查,举报人于年月日的举报,符合

以下情形: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

法》第 条第款规定,建议给予 万元奖励。

办理人员:

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区打传办审批

意见

注:1.本表用于受理部门申请奖励资金;2.受理部门应随此表提供被举报人处理决定的相关材料;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留存、一份奖励资金申请部门存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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